唐朝律令,以大理寺為中樞最高審判機關,審理中樞百犯罪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,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。
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,負責審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的案件,發現可疑,徒流以下案件駁令原機關重審,或逕行覆審;死刑案件,則移大理寺重審。
史臺為中樞最高監察機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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