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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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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據確鑿,沒有任何彎可以轉。

但如果真能如我們所愿,張志權能被順利判死刑的話,那麼這個案件就不值一提了。

5

在 DNA 比對結果出來之后,我們終于松了一口氣。

與被害人留的 DNA 相吻合。

有了這個鐵證,基本上本案就可以蓋棺定論了。

我與老徐也去醫院探視了陳肯,畢竟也需要跟他錄一個口供。

經過兩天的住院調養,他的神狀態已經好很多了,但悲傷依舊。

而唯一支撐著他打起神來的,也許就是將兇手繩之于法這件事。

比如,死刑。

因為,在做完慣例的問詢之后,陳肯還說了一些話。

他咬著牙,紅著眼,一字一句地跟我們說著他的妻子,他的兒,這個家的一切。

他跟楊慧是大學同學,他們相識相,一路走過許多風雨,很艱難才走到一起。

在他眼里,溫的楊慧,是全天下最人。

陳姍姍則是上天賜給他們最好的禮,是個小天使,是他們幸福生活的結晶。

……

我跟老徐也不忍打斷他任何一句話。

他還說,張濤已經委托律師找過他,開出了一百萬的賠償金,只要他肯簽下一紙諒解書。

那是 2005 年的一百萬,相當大的一筆錢。

但是陳肯,他咆哮著把諒解書撕得碎,趕走了他們。

他說完這些話的時候,淚流滿面,緒難以自控。

良久之后,他才緩緩問我們一句話:

「兇手,他……能判……能死刑嗎?」

作為負責案件刑偵階段的我們,對兇手最終的審判結果,是不該有任何意見的。

因為審判權在法院。

我們更不應該在審判前對被害者家屬承諾任何事,這是違規的。

但那一刻,哪怕違規,我也口而出,說了這句話:

「兇手,他一定會償命的。」

陳肯聽罷,一邊拼命點頭,一邊埋下頭嗚嗚地哭了起來。

那次之后,更堅定了我們要認真理這個案件的決心。

不久之后,何檢帶來消息,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已經完畢,并向法院提起公訴了。

期間并沒有到什麼太大的阻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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似乎能塵埃落定了。

但我們沒想到的是,事居然在審判階段出了問題。

一般刑事案件,很會在審判階段出問題的。

這一次,我深深見識到,「鈔能力」,到底有多可怕。

6

案件開庭當天。

中午時分,何檢急忙找到我們。

他給我們帶來的消息,卻讓我們心都涼了半截。

原本,據我們刑偵收集到的證據,張志權室強、故意殺等罪名是板上釘釘的事實,本無法抵賴。

其犯罪手段如此殘忍,對社會的影響無比惡劣,數罪并罰之下,判個死刑合合理。

但辯方律師,卻當庭提了一份讓所有人都措手不及的證據:

張志權,其實未滿十八周歲!

這是真的出乎意料,是我們想都沒想過的辯護手段。

因為這個事太好核實了,他的戶口本份證我們都有存檔,都能證明他是 1986 年人。

至案發 2005 年,已滿十八周歲。

但辯方律師提到的證據中卻顯示,張志權的戶口是后面才辦理的,即 1988 年補辦的。

而年齡錯誤,則是由于當年社區醫院失誤,把原本是 1987 年出生的他寫了 1986 年。

那時候本沒有電腦,全都是紙質材料。

在一沓證據資料中,大部分都是社區醫院自證自己當年作失誤的文件,并用各種原始資料來證明,張志權確實是 1987 年出生的。

而在那個年代,連出生證都尚未開始啟用,這種生下來沒及時辦理戶口的況是普遍存在的,也不算太嚴重的失誤。

所以,那個社區醫院自己啃了下來。

這里面有沒有什麼灰易?

不必多言。

現在問題是,如果合議庭采信了這份證據,那就意味著:

張志權會以未年人的份接審判!

已滿十六周歲,但未滿十八周歲的犯人,雖然仍然會承擔刑事責任,但最關鍵的是——

理未年人的量刑之時,法都會非常小心,就算依法依規,也是一定會從輕或減輕罰的。

也就是說,如果這份證據立的話,那麼張志權絕對無法判死刑,連死緩都不太可能。

而只要不是死刑,無期最多也就是二十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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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上其父親張濤的「鈔能力」,說不定三五七年他就能出來蹦跶了。

何檢當即提出了要質證。

據《刑事訴訟法》 第一百九十六條,法庭審理過程中,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,可以宣布休庭,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。

因此,法宣布了休庭。

之后,何檢馬上找到了我們,說清楚整個庭審況的同時,他也拜托我們——

查,找出這份證據中的瑕疵。

那年代,檢察找刑警做事是常態,哪怕是在審判階段也一樣,不存在違不違規的說法。

所以我也是一口答應了下來。

畢竟這是我們跟進的案子。

張志權,也是我們打從心底,不愿放過的嫌疑犯。

可是……

何檢走后,我跟老徐對視了一眼,彼此心里都知道,這事可能有點懸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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