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二十章:搶劫案(七)
“李燕,我們是警察,不能把個人帶到案子中來。我們不能憑個人覺來判斷一個人是不是犯法,我們要講證據**律。如果,他犯法了,我們一切按照法律辦事,如果證明他真的是見義勇為,我會親自向市政府建議,有市政府給他頒發榮譽獎章和稱號,號召全市人民學習”王局長
本章瀏覽完畢
複製如下連結,分享給好友、附近的人、Facebook的朋友吧!
感謝您的反饋,該問題已經修復,請清除瀏覽器緩存後重試。
您的反饋將幫助我們改善閱讀體驗,感謝您的支持!
如您有更多話要說請發送至我們的郵箱 [email protected]
未注册的邮箱将自动创建账号
請不要擔心,我們不進行郵箱驗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