」
最後總結:「這段婚姻,因被告的嚴重過錯和其家庭的惡劣行為,早已名存實亡,徹底破裂。原告要求離婚,合法合合理。關于財產分割,應依法釐清婚前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,對于被告轉移、匿或不當佔有的財產,應予追回或折價補償。原告作為無過錯方和害方,不僅不應承擔所謂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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