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法律,向弱勢方傾斜。
對于生育困難的那方來說,就是婚姻中的弱勢一方。
如果夫妻雙方,一方有生育困難,孩子就會判給對方,因為對方再次生育可能不大。
哪怕是做試管生出來的孩子,方吃了無數的罪,如果是男方有問題,最終離婚時,方也帶不走這個孩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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