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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式開庭那天,程野沒有看顧霏。

他的律師主張,婚姻期間完的工作屬於伕妻共同投,公司承擔了場地、人力與行銷本,因此著作財產權應歸公司。顧霏的律師沒有否認公司投,只把問題拆開:創作者是誰、權利有沒有讓與、公司可以使用到什麼範圍、離婚協議有沒有包含未列明的著作權。

陳姐出庭時穿著最正式的套裝,說話卻仍像在旅館櫃檯訓人。拿出顧霏當年寄來的四十七封郵件,從浴室排水坡度講到床頭燈位置。程野的律師問是不是和顧霏私很好,陳姐回答:「那時天天替我改圖,我付公司錢,這算不算私?」

法庭裡有人忍不住笑。

到程野作證時,他承認顧霏畫過草圖,卻說最終概唸由他決定。律師播放那段「不敢花錢打司」的語音,問他既然相信作品屬於公司,為什麼要特別去除署名、又為什麼認定顧霏不敢主張。

程野沉默得太久。

休庭時,他在走廊攔住顧霏。「一定要讓川川知道爸爸是這種人嗎?」

會知道你做過什麼,也會知道人可以為做錯的事負責。」

「妳以前不是這麼狠。」

「以前我替你還債的時候,你也沒說我狠。」

顧霏從他邊走過。在抖,手心全是汗,但沒有回頭。勇敢不是不害怕,是害怕時仍然不把話吞回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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