黨的各級紀律委員會在運用有效監督執法之時,有四種理形態。
據紀委工作條例可知,第一種監督執法形態,就是先對黨員和干部進行談話提醒,或者批評教育,責令檢查等等,或者予以誡勉,這是最輕一層的理形態。
第二種理形態更嚴重一些,針對各級黨員,干部存在一般違法問題,或者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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