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第二點,殺害被綁架人或致人死亡。
雖然前面的十七個孩子并非直接死于吳邪之手。
但這些傷亡是在他策劃的。
以綁架和危險活為核心的犯罪計劃中發生的。
并且他對可能發生的危險和傷亡持放任態度,屬于間接故意。
這就是被認定為綁架罪的極端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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