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周朝會,定于每月初五,十五,二十五。
法為人定,天子若有急務,亦可臨時開朝,眾不敢不至。
只是一應大事,例在這三個時日議定......
因各方預備,皆需時日。
故每逢朝會間隙,閣便多加議事,反復磋商,以便常朝之日向皇帝條陳章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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