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過百萬資金下落不明,本找不到任何出納的證據之外,還有上百萬資金沒有按規定發放。也就是不符合扶貧條件的,到全額扶貧款,而那些貧困戶,卻本沒有得到應得的。
國家公共財政資金均來自全納稅人而用之公共服務,其使用理應最大限度確保廉潔幹淨;其中扶貧資金更是如此,對於貧困地區而言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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