鄧華不知道君程咋想的:“按照勞法要求,解約任何一位職工都要有足夠的補償條款!現在各位導致上千名下崗職工,讓剩餘一半的職工收達不到最低生活標準,你們已經違反了《共和國勞法》、違反了《共和國勞合同法》、違反了《共和國社會保險法》,把你們送進法庭最可以判三年以上!你們還有什麽臉說和你無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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