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國法草創,是故《趙律》中對於復仇一事沒有詳細條文,此次廷審,參照類似條文,與復仇有聯繫的是《絕時殺人》,在《趙律疏議》中,絕時殺人應按‘故殺’罪懲,‘以刃及故殺人者,斬’!”
大理寺外的廣場,名爲“棘庭”,得名於周代的制度:大司寇聽獄棘木之下,這是裡公開審理案件的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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