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……夫人當時也以南文朝長公主份向天下仵作允諾,凡未經朝廷允許剖尸者,只需事后有三位朝廷命出保書,亦或死者家屬出諒解書,便能免去責罰。
若是兩者皆無,那則由當地府寫清事的來龍去脈,再張告示,在一個月,除超過與案子無關的二十人對剖尸一事表示異議,方能對其案之仵作進行治罪。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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