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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律, 流人在被押往流放之地期間,每經過一個州府,都需當地府在通行文書上蓋印, 以此來防止押送差未盡職責或是調換犯人。
這種鈐印還有一個作用,僅看文書就能分辨犯人途徑了什麼地方,又走了多里, 可被徒夠了數量。
由于這批人是直接發配到尚堡的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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