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明朝的訴訟制度中,是以逐級上告的形式來完最後定巘。
按照道理來說,民間有糾紛,首先要以裡甲從中斡旋,城市裡則是由坊甲,近城市則是廂甲進行調解。
調解不得,纔可以行政訴訟的方式告上縣衙。
而明朝沒有兩審終審制度,只要敗訴一方覺得訴訟不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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