雖然事發生在涇縣的境,但是作為比涇縣高一個規格的長安縣,是有資格管理雍州境所有案件的。
畢竟是天子腳下,否則的話,當年趙普憑什麼從一個縣令,立刻為宰相呢?
李蘭想不通,明明是民部的案子,李義府他們為什麼要推到長安縣衙來?
能管是一方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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