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李易的強烈要求之下,李明珠很不痛快的立下了字據。
字據的容就像剛才說的,以半年為期,不說盡職盡責,如果在這半年里面李易沒有玩忽職守,做好一個縣尉該做的事,半年之后,會親自上書,準許他辭去縣尉之職。
這個條件算是很寬松的,李易覺得自己無論如何都不會比原先的周縣尉做的更差,半年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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