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樁搶劫未遂的案子並不複雜,在人證證俱全、案犯招認的況下,公審當天府就作出了判決:
“犯人朱大、梅錢罐……侯小水,爾等於景德十四年五月十六日,意圖掠劫宋氏……本府心明如鏡,法執如山,似爾等兇徒,先宜大杖各二十,後投囹圄三年……”
按照晉朝刑律,府的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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