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是唯一的區別是,沈浩坤手里的囑是二十天前立的,而沈浩手里的囑是五天前寫的。
按照囑的繼承原則,如果兩份囑出現沖突時,以囑人最后寫的那份囑為準。
也就是說,現在兩份囑都是真的,但是據寫囑的時間,要按沈浩手里的那份來執行。
聽到這個消息,
本章瀏覽完畢
複製如下連結,分享給好友、附近的人、Facebook的朋友吧!
感謝您的反饋,該問題已經修復,請清除瀏覽器緩存後重試。
您的反饋將幫助我們改善閱讀體驗,感謝您的支持!
如您有更多話要說請發送至我們的郵箱 [email protected]
未注册的邮箱将自动创建账号
請不要擔心,我們不進行郵箱驗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