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略使是專管民事的,安使才負責打仗。
兩者可以單置,但往往合并,也即經略安使。
再下設經略司和安司,各自負責民事和軍事,一起向經略安使負責。
如果一個地方特別混,那就再置招討使。
可以單置,也可疊加,比如經略安招討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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