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——茲依據『法書主權大於契約權』之原則,由締約甲方(鄭清)行使法書主權……甲方要求締約乙方(計都)依約履行分株義務……剝離三縷靈本源,分化三道分(以下稱『計都分株槍』)由三位甲方締約人持有……計都分株槍可依本契約約束,借用計都槍本之威能…計都分株槍可保留一定靈…計都分株槍需完全服從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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