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份文件,一份是權贈與,包含的容氏集團18%權,是僅次于容老夫人的第二持。
另一份是生前囑,容大致為,若在疾病晚期,將自愿放棄所有的生命維持系統。
這兩份文件都經過了公證蓋章,合法有效,甲方的簽字人是容敬堯,至于執行人那一欄,卻赫然寫著容晏的名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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