鎂國的公司法中對東,董事會,管理層的權責描述和區分的非常清楚,對于公司部出現的各種爭權奪利況早有各種詳細規定。
對于公司的普通事務的表決,只需要達到所有表決權的50%以上同意即可通過,但對于特別決議,撤銷管理層職務也算是特別決議的一種,則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東同意才能通過。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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