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警務工作中因為小微案件案值低,破案所需的人力力卻并不。所以往往會采取抓大放小的工作思路,對殺人、搶劫等惡刑事案件追查嚴格,對案值很低的盜竊、竊案關心甚,或者等案子發得多了、抓到了犯人再“并案理”。
這麼做固然有資源不足不得已而為之,但是長久以后大量小微案件無下文,勢必造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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