…………所謂“京察”,與考核地方員的“大計”制度相對應,是考核京的一種制度,由吏部與都察院一同負責,原本是六年一考,到了崇禎年間,改為三年一考,
并且延續至今。
京察以“四格”、“八法”為升降標準,以“四格”敘其功勞,以“八法”定其分。
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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