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前地方上副縣長的任命,不是必然要通過人大選舉程序,市委組織任命以及縣人大常委會都有權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。
沈淮年前就想著在縣政府形常務副縣長加常委副縣長的格局,以此加強政府工作的權重,將新浦開發區、臨港新城的建設管理工作納縣政府的管轄之下,調整全縣的經濟管理結構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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