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常來說,簽署諒解書后,案件得到妥善理,再次報警不會被理。
但是,如果案件產生了新的證據,且新證據會改變案件質,那麼警方必然要對案件重新立案調查。
當年,文瀾被指控的罪名是非法購買違藥品,并將違藥品用于不知的他人。
從法律定來看,案件停留在藥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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