照理來說,陳遂安為公司法務,是不應該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自行接取其他工作的。
當然,這并沒有明確寫在合同條款當中,并不屬于違反勞務合同的違約行為,但歸結底這都是不被提倡的。
如果換做其他人在這里,就算請假出去真的是為了“私活”,也絕對不可能說的這麼理直氣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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