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是學生證言,李瓚對王某自遭遇暴力并無異議,警方很容易求證。
他不確定的是朱亞楠的兩證據,那在法律上達不到標準。
二是教育局投訴和教導主任,宋冉說驗證過;但李瓚尚未發現。
三是趙元立老師,由于職位所限,暫時接不到他的筆錄和口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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