要求李常英返還30萬元恤金,因為鄭奇為籌措李常英的手醫療費用曾向我借款200萬,我應該有優先償權。
我把轉賬憑證,醫院的付款憑證,銀行流水都提供給了法院,可是沒想到我提供了那麼多詳實的單據,法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,不足以證明這是鄭奇向我借的款項,而不是我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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