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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許警方認為我還在,便把他們掌握的整件事的來龍去脈跟我說了一遍。

以下,就是警方眼中的“真相”:

一天前,孫雨來到公安局報案,說被強、搶劫,兇手還殺了一個男人。

如此重大的案,立刻引起警方重視,他們給孫雨做了詳細的口供,得知孫雨是個“樓”,也就是潛伏在居民樓里的工作者。

案發那天,正接待一個李明達的顧客,兩人中午點了外賣,而送外賣的外賣小哥張晨——也就是我,在孫雨開門的時候就對出言調戲,圖謀不軌,送完外賣后不到一分鐘,我還給打了個電話,說了些污言穢語。

下午,李明達說要帶孫雨營,又點了一單外賣,里面是一些營用的帳篷布、垃圾袋、手工鋸、零食之類的,沒想到又是我接到了單。

這一次我送貨上門之后,想要室強孫雨,李明達借著酒勁而出,我發了狠,順手拿起廚刀捅死了他。

李明達死后,我迫孫雨跟我一起埋尸,還把自己賬戶上的10萬塊錢轉給我,做完這些后,就強

第二天,孫雨趁著我陷睡,才找到逃跑的機會,逃走之后十分害怕,最終決定報警。

確定了案件的大廓后,警方在孫雨的帶領下,來到鎮外一片荒地,挖出了李明達的尸💀,又來到麗景小區A座502,對現場進行了偵查。

偵查結果表明,包裹李明達尸💀的帳篷布上,確實有我和孫雨的指紋,埋尸現場的土地以及502房間的地板上,也有我們倆的鞋印。

在床上,警方還提取到了我的殘留,和孫雨的頭發樣本。

最關鍵的是,李明達的致命傷是一把廚刀造的,那把廚刀在502房間的垃圾桶里被找到,而廚刀的刀柄上,只有我一個人的指紋!

證明我確實是這起殺👤、強、搶劫案的兇手!

聽完這一切,我急得汗都出來了:“不是這樣的!說李明達是的丈夫,有暴力傾向,那天李明達打才錯手殺了李明達的!上的傷就是證明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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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盯著我:“我們查證的結果顯示,李明達跟孫雨不是夫妻關系,至于上的傷,說是你強時打傷的。”

“那……對了,我中午送完外賣后,給了我個紙條,讓我給打電話,要靠這個電話逃離李明達的掌控,有通話記錄的!”

警察搖了搖頭:“我們查到了那通電話的通話記錄,但孫雨聲稱那是你給打的擾電話,你說有紙條的話,能提供給我們作證據嗎?”

“不能……那紙條不知道被我扔哪去了……啊!還有!我下午送完第二趟外賣后,先下了樓一趟,是打電話讓我回去幫埋尸,我才又上樓的,這個也有通話記錄!這不就跟說的對不上了嗎?!說我是在送外賣時直接室殺👤的啊!”

警察深深地看了我一眼:“孫雨的口供里提到過,你室殺👤之后,搶過的手機,撥了你自己的號碼,然后你用自己的手機接起電話,過了十幾秒就掛斷了。猜測你這是在制造不在場證明,現在你果然把這事拿出來當證據……”

我冷汗直流,百口莫辯,同時萬分恐懼。

一方面是恐懼自己可能會背上殺👤罪,另一方面也恐懼孫雨的心機。

原來從一開始就想好了每一步,為我們每一次接想好了解釋,甚至在購買🔪尸用品時,還不忘在里面混一堆零食,這樣一來,這些東西也可以解釋營用品”。

跟我在一起的每分每秒,也一直在演戲,那些哭泣、抖,以及那激的一晚,都是計劃的一部分。

現在,害人的份,哭得梨花帶雨,指控我殺👤強搶劫,證據又都對有利,我若不是當事人,我也一定會認為說的都是真的。

“我只是個送外賣的!為什麼會攤上這種事啊!!!”又急又怒之下,我口而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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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等。

對了!我是個送外賣的!

我突然想到了一個證據,一個能讓我絕地翻盤的鐵證!

我立刻冷靜了下來:“警察同志,我能理解現在所有的證據都對我不利,但是我有個證據可以推翻這一切,能讓我給我妻子打個電話嗎?”

10.

警方同意了我的要求,很快,妻子從家里趕到了公安局,把我讓帶來的東西給了警方。

一位警察拿著那東西進來,在場的人目都盯在那東西上:“錄音筆?”

我笑了一下:“昨晚已經充滿電了,不過今早還沒來得及戴在上,就被各位帶到局里來了。警察同志,你們可以把里面的錄音導出一下,里面一定有案發那天的錄音,聽完之后你們就明白了。”

在場的警員之一將信將疑地帶著錄音筆出去,沒一會兒,審訊室里響起了那天的錄音,從頭到尾記錄了我進502房間后,跟孫雨商量80萬埋尸易的全過程。

錄音播放完畢后,本來作為證人指認我的孫雨,當場就被逮捕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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