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對于法庭是否采納,卻不抱希。
張丹雖然說過自己不是報復社會,可殺害被害人的行為無法做出合理解釋,因此,在這一點上,周舟并未在辯護意見中提出,至于刑事責任能力這塊,周舟都能想到法庭的傾向,從事先準備兇、選擇殺👤對象、殺👤后逃離并躲避偵查來看,張丹的種種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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