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, 誹謗罪是指故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, 足以貶損他人人格、名譽,節嚴重的行為。這種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。對于犯誹謗罪的罰, 法律規定了多種可能的刑罰,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。」
宋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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